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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行政干预
[论文摘要]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现实的不平等性,劳动法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劳动法》不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唤更多的公权力的介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略显宽泛,所以应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
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
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在1924年英国“国王诉苏塞克斯案”中休厄斯大法官做了著名评论:“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立法者的美好初衷却因为没有“被人们能够看见的”程序性规定(在这里指的是期间的规定——笔者按)而难以实现。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充当调解员、指导者的角色。还要在必要的时候介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范,以平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比。
二、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不足
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劳动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部的相关规章对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规定了3种情况:(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l0年以上。(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l0年以内。(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相比之下,国外劳动法将有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劳动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性。考察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做法,发现国外劳动法对劳动者获得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予以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鼓励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当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台湾《劳动基准法》如出一辙,其第九条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雇主不立即反对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30日者。以此扩大不定期合同的范围,稳定劳动关系。
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通过竞争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同时,非常重视稳定劳动关系。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劳动立法使劳动者团体获得和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力量,以促进劳动法律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值得我们借鉴。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暴露出其弊端。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的要素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说是进步的。但是,透过立法者的善意构想,我们从更理性的视角看到了矫枉过正的历史再现。立法者煞费苦心,却不知不觉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忽视了劳动关系稳定性对经济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有悖于劳动法的价值追求。按照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分限制,显然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反而事实上加大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最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在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而且这里的责任也并不能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司法救济毕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就业机会不多,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补偿责任,对劳动者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论述。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从未予以规定,但从劳动合同制度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3.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劳动者实际可以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灭失。我国学者多认为这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和归宿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恰恰忤逆民法原理。
“约定必须信守”是罗马法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诚实守信至今依然是一切私法不可违背的公理。合同一旦发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作为那条古老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单方解除权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否则便是违约。劳动法不附加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原理,也会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跳槽”往往以单位的利益损害为代价。
综观各国劳动法立法,大多严格限制单方解除权。另外,单方解除权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国外的立法体例值得我们借鉴。
三、关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合同制度中的两个问题,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具体适用自然依照《劳动法》、行政法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法》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行政法性质。但是立法者为保证其独立的法律价值,排斥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干预。由于这种排斥被过分强调,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只能在权益受侵害后提出仲裁或诉讼,救济固然是维权的强有力手段,但也因其事后性、补偿性,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救济之前增设一道“预防”的屏障—百过行政强制力及《劳动法》对于当事人相关责任规定的完善,就会减少违约、侵权的发生。这便意味着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中有过错的一方不仅要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某些情况下,要首先承担行政处罚。劳动合同的违约无论侵害了当事人现实的权利与否,都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而且后果往往是劳动者更大的顾虑。所以,行政力的更多介入,以保障当事人可期待的权益是必要的。
我国《劳动法》中,行政部门的强制约束却仅体现在“责令改正”上。劳动合同制度的法理渊源,并不等同于合同法原理,劳动合同也不同于民法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其中一点在于劳动合同并不以双方约定或当事人的合意为惟一要义,而是需要介入必要的公权力的干预。对此,我国《劳动法》中的合同制度没有很干脆地体现出来。
针对上述第一个问题完全可以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相应责任的追究。有的学者还提出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登记和申报制度,也是比较有见地的。
2.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实际履行制度是必要的,并应当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限制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制度,但《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的除可依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它与民法上原理存在着密切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应符合《合同法》的部分原理。
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都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提请公力救济的手段,《劳动法》排斥了前者,我们不能追寻立法者的初衷,但我们认为建立实际履行制度,稳定劳动关系应该是现实可行的。
3.完善《工会法》,提高工会地位。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以“三方原则”调整劳资关系,政府充当中间调解人以协调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力量,使二者自主地找到利益的平衡点,稳定劳动关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往往充当了劳动者的管理者,而基于难以细述的原因,较少地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我国的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应然的代表者,却体现出过多的行政色彩。美国劳动法学者托米教授在《劳动和雇佣法》一书中提出,《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要平衡双方讨价还价的力量,工会在其中应当充当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我国,实际的状况却并非如此,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三方制约机制”更无从谈起。法治要以民主的政治制度为支撑,我们认为无论通过“变法”,还是移植大陆法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终究要向“三方制约机制”这个方向发展,向劳动法公平和效率的价值无限靠近。
综上所述,《劳动法》既要保证劳动力在市场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也要兼顾稳定劳动关系二者的对立统一,同时作为《劳动法》应当追寻的法律价值,立法和司法中应追求二者在现实状况下的平衡。正如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等许多法学范畴中的“对立统一”一样,立法和司法中不可以舍弃一方为代价,追求另一方的纯粹化。《劳动法》也在追求其内在的法律价值取向,并在和其他部门法的竞合与冲突中,探索着一种平衡与和谐,这是一个永恒的过程,也是《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及其他所有法律存在、发展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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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服务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品质的内在价值诉求。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则是推进农村全面进步、实现城乡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农村社会结构非常复杂,差异性极大,对这个课题的有效解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分析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公平问题,并尝试寻找解决公平问题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农村 公共服务 公平问题
农村公共服务是指以政府为主要供给主体,为满足农民需要、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面向农村提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服务。针对农村的社会结构、发展理念、生活方式、现代化程度低等特殊因素的存在,使得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及其运作有很大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存在地域不均等、城乡不均等、群体不均等等问题,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改进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理论上讲,公共服务的公平问题包含分配问题、排他问题和消费选择问题。这三类问题是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的存在,在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公共投入分配的不公。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到公共交通、公共水利和生活设施的建设,都需要政府的投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无论是供给项目还是供给量方面都是非常有限的,由于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乡村之间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主次和先后顺序都是很难解决好的问题,导致了村村之间发展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均衡。
其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不公平。在一些公共服务项目诸如教育、医疗等实施收费中存在着不公平问题。对于一些政府提供的有偿公共服务项目,如果没有一个完备公平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情况任何人都不会理解的。政府对于城市的公共服务投入多,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到优越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环境。而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是由农民自己负担,政府的投入很少,很多诸如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都是由农民自行集资建成的。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公共服务项目乱收费问题越发严重,这是公共服务项目收费不公平的突出表现。
其三,二次分配惠顾偏失。作为政府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按照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公共服务的提供理应要照顾和补偿最少受惠者的需要和利益。然而,在现行的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安排上,最少受惠者所得到的二次分配不尽人意。这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优先性上,例如许多普通农户得不到贷款支持,从而被排除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之外,政府公共服务往往优先惠顾到那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另一方面体现在实施同等收费的公共服务项目中,没有设置必要的补偿机制,忽略了农村人口购买力差异的同等收费制度,使得最少受惠人获得的利益更少。
其四,消费选择待遇不公。公共服务消费者在消费选择方面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当前的中国,政府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内容有限,在服务内容的选择上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这些缺乏消费选择力的消费者处于被动,即使某些公共服务项目即使他们不需要,也无力退出,只能和那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共同付费,导致其生活继续贫困。这种在消费选择的不公正待遇,是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突出困境。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是政府,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公共服务的不公平问题,很大原因在于政府方面。由于政府制度缺失、管理不善以及公共组织自身结构的缺陷,致使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偏离其“公共性”的一面。从政府治理方略和制度安排来看,造成上述公平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由于我国在建国初期一直比较注重发展工业,而且往往是以效率为优先的发展理念,而我国是农业大国,致使农村公共服务在供给量方面出现严重的不足。据统计,发展中国家对于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一般为10%左右,而我国只有3%左右。由此可见分配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因此供给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服务的提供,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服务的提供。但实践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无形中将一部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支出转嫁给了农村居民。
政府自身的治理结构,决定了从公共投入的分配到各项公共服务的具体安排,再到各类有偿服务的监管和惠顾对象的确定,因此决定了公平与否。长期以来,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几乎垄断了公共服务的提供,由于缺少竞争,使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差、效率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对于这些问题,还需从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的机制入手,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公共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目前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收费的收费体系包括政府服务机构,公共事业单位收费和市场供给主体,在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权限、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方面却缺乏权威的制度规范,致使不少购买力严重不足的农村人口享受不到起码的公共服务。
农村公共服务的公平问题有多种表现,也有其复杂多样的具体原因。与此相关,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各级政府必须围绕着解决政府和社会、市场、企业的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在政府体制改革中选择服务型政府的取向已成为一种共识,各级政府都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各级领导干部的精力也更多地放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
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有序供给,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需求,这是解决公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改变行政专断化的服务决策模式,建立民主化的服务决策机制是这一制度变革的实质。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二是公共服务的类型,建立分类供给的制度,其中包括确定服务类型的供给主体,是政府或者市场还是二者皆有。四是根据社会需要和公共服务,建立政府支持市场供给的相关制度,确定支持范围、支持力度和支持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通常的观念认为,在城市中修路、建校、通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理所应当由政府“买单”,而农村的这些事情很大程度要由农民自己解决。公共财政的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要向城市和市民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服务,也要向农村和农民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让农民享受到与市民一样的待遇。因此,应当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因此,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公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加大用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逐步扩大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量
提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水平。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确保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绩效考评和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城区政务服务体系,完善城区便民服务功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行公共服务廉洁性评估制度创新,力促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科学化,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提高了源头预腐能力。
市场供给是按照其固有的按“谁付费,谁享用”的原则提供服务供给的。这种本质不公平的原则实际上是向有购买力的富人倾斜,特别是在农村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供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为了改善这种不公平,弥补市场自由供给的缺陷,顾及弱势者或缺乏购买力的穷人,政府应该加大公共财政对弱势者或缺乏购买力的补贴救助。以上的政府补贴救助表现在当今农村在上,就是政府要首先建立和完善低保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教育服务等方面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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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及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总而言之,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人类宝贵的资产,土地资源必须要有权威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我国必须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保障土地所有制的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但要想构建完善的土地监管体制,必须发挥其中心价值,需要结合目前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有效实现土地管理制度的功能性。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以灵活的政策来建立土地管理体系,为我国构建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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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是指使用招牌、颜色、照明标识、声信号等方式来表明存在信息或指示安全健康。安全标识(SID,security identifier)也是Windows NT以及2000操作系统中独特的字母数字串,它用于识别NT/2000系统网络中的各个操作系统以及各个用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的特征及存在问题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我国旅游景区安全标识系统的特征及存在问题全文如下:
(一)规范、标准
景区安全系统既然在给游客传递“安全”的信息,就务必要做到信息与表达不能存在错误,其使用的语言、图形图案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不会致使游客误解所需表达的意思,否则安全标识将丧失其最基本作用。
根据这个要求,在设置安全标识时我们应做到:文字表述清晰,书写不能有误,不能运用篆书、草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字体大小应符合人们的视觉要求,图形、图案符合GB/T15566―1995图形标识设置原则与要求的规定,颜色运用上应符合GB2983―1983安全颜色的要求与规定。
(二)直观、简洁
旅游景区的安全标示设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标识系统,游客在安全标识牌前停留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经常在走路、休息的时候接受安全标识传递的信息,因此就要求安全标识应该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以及简单明快。
(三)环保、生态
旅游景区的安全标识的设计灵感主要来自景区,目的则是服务景区,而且随着我国游客的旅游需求的高端化趋势以及生态意识的加强,旅游景区的安全标示应该更注重环保和生态性,做到和景区融为一体。安全标识的环保生态性具体表现在:造型上与景区的自然风光保持一致,不显其突兀;制作材质上耐久性强、可回收、易分解的材料,如临时性标识应能做到反复利用,永久性标识则应持久耐用;色彩选用上除符合景区主色调外还应体现其生态感觉。
(四)独特、美观
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和旅游服务水准的提升,人们已经渐渐意识到景区内任意一个安全标识都是景区景观构成的一部分,在设计时必须考虑与景区整体环境和谐统一。安全标识通过其本身的造型、颜色、轮廓、肌理等向人们展示其形象特征,表达某种情感,因此旅游区安全标识制作时,需要注重其形式美的规律,在造型风格、材料材质、色彩基调等方面都做到“条件统一”、“富有个性”等原则。
安全标识的独特审美性表现在:在比例尺度上,安全标识是在景区环境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因此在满足其空间环境的需求之外,还要对标识本身的造型样式、大小、高度等外在形式进行仔细推敲,使其本身具备了视觉审美要素;材料质感与色彩基调上,肌理与色彩是构成安全标识的主要要素,因此在安全标识设计时,标识的材料与色彩低调在满足景区色调的同时,体现本身的视觉艺术性和审美性:传承地域文化也是安全标识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在安全标识各种要素设计时,将能体现地域文化特征的符号作为其设计灵感的来源。
(五)人文关怀性
旅游景区安全标识服务的对象是“人”,是人们走进自然的引领者,是人和自然交流的重要平台,因此安全标识在景区中的最大作用就是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安全标识在设计时将美学、符号学以及人机工程学等相关理论引入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宜人的尺度,优美的造型,协调的色彩,恰当的比例、舒适的材料的安全标识,能够给人们的旅游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标识的人文关怀性主要表现在:在标识的设计中,其造型、尺度不但满足了景区环境的要求,还满足了人们在视觉上的要求以及在操作界面上的合理性;另外,安全标识服务人群还应该具有广泛性――顾及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健康程度的人群。
(一)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
安全标识牌在景区中虽然不是平均分布的,但在平面布局时是有规律可循的,是应该按照一定规律合理布置的,而不是随意放置的。目前很多景区安全标识功能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景区建设中却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仍然将其看作是“补丁”工程来对待,直接导致了很多景区存在安全标识数量不足、信息量小、放置不当等问题,游客误解其传递信息,直接导致了景区所提供旅游服务质量的下降。
(二)造型单一,尺度不协调
标识牌造型单一,只重功能性,艺术表现性弱,标识牌形体尺度上缺乏整体、统一考虑,规格大小不一:多个标识牌组合设置时,形体之间由于缺乏视觉上的关联性,导致视觉效果上的混乱、不协调。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景区还未意识到安全标识对于游客的作用,导致在安全标识的设计、制作上粗制滥造,景区标识根本不是经过精心设计而且直接在厂家购买,批量生产导致很多景区的安全标识都是完全一样的,经调查:黄颜色、方形的标识牌使用最多,最后出现了同一个牌子被多次放置在不同类型的景区当中,这样的安全标识很难体现出景区风格。
与此同时,安全标识在细节处理上也很少能考虑到人的需求,标识设计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游客在使用时候的不。安全标识的设计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机――环境”的和谐共处,游客通过标识来认识环境,作为中间纽带的“机器”应该充分考虑到人的需求。
(三)标识语言生硬,缺乏新意
调查了解,我国旅游区安全标识内容过于单调、生硬,缺乏新意。大多都是“警告、禁止、不准、违者罚款”等带有警告、命令等口气的语句,当游客看到这些标识的时候,心理上就会降低对这些景区的好感,有些叛逆心理较重的游客甚至会因此而“尝试”其禁止的活动内容。虽然,各个景区建立这些标识的目的都是保证游客安全和景区环境清洁,但如果能够用诙谐、新颖、有趣的语态,必然会给游客带来轻松、愉快的心情,这样既能起到标识的警示指导以及传播景区文化作用,也能为游客创造愉悦的游览氛围。
(四)缺乏双语标识,翻译错误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外游客,我国很多旅游区却并未增加外语标识,包括国内一些4A级景区在内,很多景区在双语标识的设置上严重缺乏,此外还有翻译错误等现象,这会严重降低国外游客对于景区的好感度。
(五)标识后期维护力度不够
此外,标识后期维护力度不够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旅游景区中标识系统是景区的形象所在,然而实际当中标识系统维护较少、破损严重。因权责不分,以及疏于对现有标识的维护,致使大量的指示系统中的标示标牌被盗、被损,严重影响了景区形象。所以,建立旅游景区标识的保护机制,也是完善我国景区标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旅游标识系统是一个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一个景区的门面。一定要具备引导、宣传、管理与解说的功能,协助游客更好的进行游览。但是我们国家的旅游标识系统规划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多的问题与不合理之处,这些都是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整改的,从培养人才、规范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升旅游景区的管理与服务,获得精神与物质的双重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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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把人力资源管理分八大模块或者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核心思想所在,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当前我国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第一宝贵而又最具竞争潜力的经济资源。随着建筑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深刻变化,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当前建筑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建筑企业,首先分析了其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如何加强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变得十分激烈,而且还面对着国际大企业集团的冲击。建筑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而首当其冲的是对人才的竞争。建筑企业不仅要防止国外大的承包商和施工企业挖走人才,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使自己的企业比竞争对手拥有更多的更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将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缺乏
领导层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未能认识到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没有把员工视为影响组织发展的宝贵资源。加上建筑企业的角色定位,事业编制人员占很大一部分,“单位人”、“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普遍存在,员工缺乏竞争意识,使得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没有从根本上加以重视。目前人力资源管理局限于工资的发放、出勤情况的统计,员工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没有得到改变,对建筑企业的发展没有任何的实质性促进作用。正是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导致实施岗位管理、聘用管理、绩效考核等一直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降低了建筑企业的活性。
(二)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落后
在建筑企业中,由于未能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的理念,对于人力资源的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将人力资源等同于其他物化的资源,造成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仍以管事为主,缺乏对人的关注与关心,忽视员工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化需求,背离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人力资源管理在工作中没有创新,只是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任务开展工作,导致职工学非所用或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等,人力资源流动优化配置的机制仍未形成,影响了人力资源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人力资源开发、培养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未能将员工培训与组织战略紧密结合,造成了人才发展的非持续性及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不到位,尤其是培训预算工作往往起不到作甩培训内容单一、教条化、针对性差,以思想品德教育和政策理论学习为主体,忽视职业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潜能的全面开发,导致建筑企业员工产生反感情绪,以致形成恶性循环,使建筑企业开发培训的积极性越来越低。而部分领导过分强调投入和回报成正比,也使得单位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工作持消极态度,缺乏培训资源。
(四)人才流失严重
生活条件艰苦、工作环境恶劣、薪酬待遇不高、社会地位较低等令高素质人才避而远之,甚至连已有的人才也逐渐流失。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且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几乎处于找米下锅、饥不择食的被动局面,因而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加之奖惩力度不足,个人利益未能与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再加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造成了建筑企业关键、重要职位上的人才大量流失,引进也较为困难。
(五)奖惩机制不健全,影响人力资源管理效果
首先,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激励机制仍未建立,即使大力推行绩效考核等措施,但真正发挥实际作用的少之又少,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在仍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人员尤其是核心人员的流失。其次,激励方式过于简单化,缺乏对不同层次员工不同需求的考虑,激励效果不佳。第三,绩效考核不仅为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种基础性信息保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激励效果。但当前建筑企业绩效工资制从提出到现在,在全国范围内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仍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尤其是缺乏一个明确的针对不同层次与类别的可具体量化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造成建筑企业绩效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往往放置一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目前建筑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只有用良好的奖惩激励措施才能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的质量。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对员工重考核,轻奖惩,特别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激励措施,极大的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甚至有的企业出现了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了人才的外流,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薄弱,工作分析缺失,组织内部岗位职责、任务及人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给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在国家继续深化和推进建筑企业人事与劳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建筑企业自身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思想认识,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人力资源在组织的生存发展中既有基础性、又起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在目前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中,人力资源在组织发展中所起的战略性作用更加凸显。因此,建筑企业要更加注重发挥人才的作用,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重视员工,关注员工,尊重员工,激发其潜能,实现组织与员工共同发展。
(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水平
建筑企业作为各类高级人才的集聚地,对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建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求,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以负责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夯实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体系
根据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和要求,提高工作分析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拟定岗位说明书,对岗位人员所需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因人设岗现象的出现。在全面梳理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保障人力资源规划的前瞻性及合理性,避免人力资源选择、培训开发等工作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对单位现有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开发,实现人才为组织所用。要继续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有利于人才才能发挥的氛围,调动人才实现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为人才的成长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发展平台。
加大对单位内中高层管理者的培训与开发力度,促使其更新与转变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方式,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培训的内容不仅要包括相关技能的提高,也要包括职业道德的强化、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等。同时,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工作要结合员工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和个性化需求。
(四)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
从上到下设定一定的淘汰比例,“疏通出口渠道”让不称职的人退出岗位。严把“进口关”引进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坚决制止为照顾关系、人情而接纳无用甚至有害的人员进人企业。形成以“品行用人、凭政绩上岗”员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竞争机制。适时地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需要、市场竞争的需要合理进行人员的更换和调整。真正做到岗有所需、人有所值。更新观念,择优录用。面向社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选聘企业经营者。对大型企业来说,也可在企业内部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经营者,提高项目经理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深化建筑企业的绩效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筑企业对各层次人才的巨大需求,要求企业必须能为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能够创造出留人、引人的氛围,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必须要建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将人才的引进、培养、发展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方面。通过企业文化、上下级沟通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是员工能够切实感受到企业发展与自我发展的统一性,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积极借鉴和吸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先进工具和方法为我所用,如平衡计分卡BSC、KPI绩效考核等,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员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强化对整个人才使用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薪酬的调整、岗位的调动、培训开发的开展等、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激发其潜能,提高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尤其要加强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健全,培育内部人员的危机与竞争意识,提高激励效果。
总之,在当下一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时代,采取积极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才能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尽管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但随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中国建筑企业一定会在本世纪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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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激是机体在各种内外环境因素及社会、心理因素刺激时所出现的全身性非特异性适应反应,又称为应激反应。这些刺激因素称为应激源。应激是在出乎意料的紧迫与危险情况下引起的高速而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军事理论相关论文:浅谈士兵环境应激问题。内容仅供阅读与参考!
浅谈士兵环境应激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在部队基层,士兵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应当是环境应激①问题。这一问题经常困扰着基层干部的思绪,也牵扯到基层干部很大一部分工作精力,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士兵的成长进步意义重大。本文对部队基层士兵中常见的应激问题进行剖析,从中挖掘产生这一问题的①①现象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
论文关键词:环境应激,自我调节,活动调适,合理渲泄
二、环境应激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环境的变迁。军营对绝大多数新入伍的士兵有重要影响。他们多数是首次远离家门,离开长期依赖的父母以及其他的亲人、朋友和熟悉的环境,意味着今后将开始独立生活,对众多的问题要自己拿主意,自己动手解决。所有这些都会对其带来不同程度的环境应激。
(二)部队管理教育方式。压抑、封闭、没有自由支配的时间,个别部队还存在着打骂体罚等粗暴的管理方式 。
(三)生活习惯的变化。南方士兵到北方当兵,饮食和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这也会造成部分士兵的环境应激。如果他们不能在短期内顺利适应,心理应激便会影响到正常的学习、训练和睡眠等活动,形成心理问题。
(四)语言隔阂。个别距普通话语系较远地区的士兵来到北方部队,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语言隔阂应激现象,造成学习困难和交往障碍等,这也会对其心理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一) 活动调适法
活动调适法是指通过从事有趣的活动,以达到调节情绪,促进身心健康的一类方法。它包括读书、写作、给画、雕塑、体育运动、听音乐、歌唱、舞蹈、演戏、劳动等多种活动方式。活动调适法尤其适用于军校学员,它寓心理治疗于娱乐之中,不仅易为人接受,而且易于操作,可以广泛地运用于一般性的心理不平衡和轻微的心理障碍。活动调适法的实质在于用活动的过程来充实空虚的生活,用活动中获得的愉悦来驱散不良的负性情绪,用活动的内容来促进对问题的领悟和认知的提高,因此,活动调适法决不只是形式上的'玩'而已,而应随时把握利用活动中所提供的有利机遇、信息去发现问题,改变错误的认知,调适不良的情绪,纠正不适应的行为,提高自信心。活动的种类要根据自身的文化程度、原先的个人爱好、兴趣和实际条件来选择。一般来说,对于活动的兴趣和投注程度之大小与其效果呈正相关。
利用绘画、雕塑、摄影、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活动进行自我心理调适方法的又称为艺术调适法,它是活动调适法的重要形式。艺术具有发泄情感的作用,古人曰:'书者,抒也','一点芳心休诉,琵琶解语','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有谁听',可见艺术能够表达'不能言又不能缄默的东西',是一种开放内心世界和独白的手段,也是能够释放积聚的情感、解除超负荷的精神压力、安抚焦躁情绪的手段;艺术具有寄托情志的投射作用,古人说得好'志感丝篁,气变金石。诗言志,歌咏言,诗也,持也,持人性情',画梅菊以喻坚强不屈,画兰竹以喻高洁清高、正直,说的都是艺术对人格的投射性;艺术也是使人产生意象和超经验世界体验的手段,在这种没有语言的梦幻般的世界中,欣赏者可以进行任何惬意的幻想或联想,暂时逃避现实世界,忘却自己的存在而融入一种审美的意境之中;艺术作品可以引发欣赏者对往事或生活经历的回忆与联想,加深对生活的体验,激发生活的热情;艺术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的心理特质或文化传统的象征,通过艺术可以了解传统,了解世界,获得群体心理,而这是获得社会适应能力的必要条件。
在运用艺术调适法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合适的活动种类,如对抑郁者可选择音乐疗法,对焦虑可选择绘画疗法,对恐惧者可选择舞蹈疗法等等。另外,要根据活动的心理效应和和心理调适目标选择相应的题材,如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高亢、激昂适宜于调适抑郁症、自信心缺乏者,民间音乐'平沙落雁'、'平湖秋月'、'春江花月夜'曲调平和、悠扬适合于燥狂、情绪不稳者。
(二)合理渲泄法
合理渲泄就是利用或创造某种条件、情境,以合理的方式把压抑的情绪倾诉和表达出来,以减轻或消除心理压力,稳定思想情绪。渲泄是一种释放,其作用在于把压抑在心里的愤怒、憎恨、忧愁、悲伤、焦虑、痛苦、烦恼等各种消极情绪加以排解,消除不良心理,得到精神解脱。因此,渲泄是摆脱恶劣心境的必要手段,它可以强化人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无论是失恋、亲人亡故等很大的痛苦,还是惧怕某人、某种场合等难以说出口而实际上无关大局的行为,通过倾诉或用行动表达出来,实际上是对有碍于身心健康的情绪状态进行自我调节,所以渲泄的过程也是人们进行心理的自我调整过程。
军营是个特殊的环境,由于多种因素,官兵的心理压力往往比较大,有的同志时常会出现一些消极情绪,对他们的合理渲泄甚至牢骚,应予以正确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不能认为士兵说了几句不中听的话就是冒犯领导,不能把抹眼泪与意志薄弱划等号。既要注意引导官兵采取合理的方式使消极情绪得以排解,又要教育大家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规定,以不影响部队正常的训练、工作秩序与他人的生活为原则。
渲泄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倾诉。心里有什么问题和积怨,可以找同乡、战友、领导尽情地倾诉出来。倾诉对象一般是最亲近、最信赖、最理解自己的人,否则就不能无所顾忌地畅所欲言。在倾诉的过程中,可能因情绪激动、过度悲伤等因素,说话唠唠叨叨,辞不达意,说过头话,甚至发牢骚,对此要给予理解、同情和安慰,并适时予以正确引导。
(2)书写。用写信、写文作诗或写日记等方式,使那些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直接对人表露的情绪得到排解。比如写日记,自己对自己'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没有任何心理压力,许多不良情绪就在字里行间中化解了。
(3)运动。有了消极情绪,闷坐在房子里可能'剪不断,理还乱',到室外去打打球、跑跑步或爬爬山,呼吸一下新鲜空气,让怒气和痛苦随汗水一起流淌,心情就会开朗起来。
(4)哭泣。中国有一句老话,叫'男儿有泪不轻弹',似乎男子汉是不应该哭泣的。其实,从身心健康这个角度来讲,'泪往肚里流'是不可取的。流泪也是一种渲泄,无论是偷偷流泪还是嚎陶大哭,都能将消极情绪排泄出来,从而令不愉快的情绪得到缓解,减轻心理压力。
① 应激——所谓应激是机体在各种内外环境因素及社会、心理因素刺激时所出现的全身性非特异性适应反应,又称为应激反应。
1、《武警政治工作学》,主编:马民书,人民武警出版社出版,2006年3月;
2、《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主编:张晓艳,海军工程大学天津校区出版,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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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彭州乌木事件一时成为了人们热议话题,由于乌木的归属分歧产生了纠纷。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埋藏物的范围,也不能简单的将乌木归为天然孳息的一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根据现有法律和惯例,一般认定乌木为埋藏物归国家所有。而这种制度设计和做法的背后其实是牺牲了个人利益诉求以实现国家绝对所有权利益,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以及埋藏物的发现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值得我们思考。
日本立法没有关于埋藏物含义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之中的权属不明物品。日本对于埋藏物的规定由民法典和遗失物法规定。依据民法典241条的规定,对埋藏物依法进行6个月公告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埋藏物是在他人物中发现的,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日本遗失物法详细规定了埋藏物适用该法的情形,并规定了埋藏物发现后的具体措施和发现人报酬请求权等。而对于根据日本相关文物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国家给予发现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如埋藏物是在他物中发现的,该报酬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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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贸易出口 出口补贴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 WTO 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
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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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论文关键词 海外投资保险 合格投资 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指海外投资者的本国政府对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政治性风险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在投资者申请保险后,如果其投保的风险事由发生,致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存在不小的空白,所以,本文在对比和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之后,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点设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没有正式的立法,仅存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些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形式零散且内容陈旧,产生了与现实脱节的情况,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海外投资的需要。另外,其规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一些特定的经济实体,一般是国有公司企业。这一范围不能满足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安全的需要,使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海外投资行为得不到保护,违反了平等适用的原则。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
1.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类型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主要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种为同一制,即保险事务的审批和操作运营由同一主体负责施行,一般是在国家管理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本身独立,自主经营,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直属国会领导下的政府公司,既是法定保险人,又是业务执行人;第二种为分离制,即分别设立审批机构和执行机构,审批权限与经营权限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的“信托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审批和决定保险申请的职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职权委员会手里。即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公营公司负责。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具体设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即将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和审批权限区分开来,由政府专门主管机关发挥管理与协调作用,对具体投保申请进行审批。但这一部门不宜设置过多审批层级,以避免多重管理、层层审批的现象出现。而专门的公司则负责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专项具体业务。建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但该机构不应单单行使其保险职能,而应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驻外各使领馆保持密切合作,这样才能起到全面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
(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三)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三、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东道国三个方面。
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新项目的投资。
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
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896美元以下。而日本和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合格投资限定条件的比较和参考,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的合格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投资项目必须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且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是“新”项目或“新”投资,包括对现有海外投资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等;第二,投资的形式应当包括实物投资、产权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劳务和长期贷款等。一般只要是东道国及我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投资,都不应对其在投资形式上予以限定,都可给予承保;第三,必须存在合格的东道国。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国际公约为标准,并在此范围内优先考虑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将合格东道国的范围进行这样的限定,是基于保证我国海外投资安全和便于行使代位权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基础的变动带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在海外投资保险领域,我国目前存在的矛盾就是法律更新的脚步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但值得庆幸的一点是,当今世界存在大量的已制定成文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法规,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和周密的补充。另外,在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时还可以参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自有的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善,也更加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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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1月1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于此,从当前的国内相关政策背景出发,探析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概念、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基本思路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使各国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机构也将监管的重点从单纯注重财务报告本身的可靠性转向同时注重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机制建设,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并要求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2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概述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对上市公司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基于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发表意见。
目前,实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国家均将审计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
财务报表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前,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在风险评估阶段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程度决定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类型。如果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本身的设计是合理的,且得到执行,则注册会计师就要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并据此决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否则注册会计师会直接实施实质性程序。由此可知,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是财务报表审计的一个必要阶段。然而,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可见,内部控制审计中获取的证据可以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同样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审计证据的线索,同一审计证据可以在两种审计中加以利用。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的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计划整合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是否有重要影响,以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如何影响审计工作。在计划审计工作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对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层面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可能增加或减少本应对其他控制所进行的测试。企业层面的控制包括:与控制环境相关的控制;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集中化的处理和控制;监控经营成果的控制;监督其他控制的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针对重大经营控制及风险管理实务的政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如果某账户或列报具有合理可能包含了一个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账户或列报为重要账户或列报。判断某账户是否重要,应当依据其固有风险,而不是考虑相关控制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用穿行测试来了解潜在错报的可能来源以选择拟测试的控制。在执行穿行测试的,注册会计师使用的文件和信息技术应当与企业员工使用的相同。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相关文件及重新执行控制等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评估的每个相关认定的错报风险,并选择其中对形成评价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制进行测试。如果控制由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错误或舞弊,则表明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如果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有效执行控制所需的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则表明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但是,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寻找单独或组合起来不构成重大缺陷的控制缺陷。同时,在确定一项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从各种来源获取的证据,包括对控制的测试结果、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已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在评价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查阅本年度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提到的控制缺陷。此外,只有在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需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至关重要,而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控制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监管内部控制外部性的必然要求。因而,内控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然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发展相对较早,注册会计师大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对于上市公司内控审计这一新生的鉴证业务,我国注册会计师大都缺乏实战经验,我们有很多制度和方法都是借鉴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理论和实践。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加深理论学习,借鉴国外审计实践经验,不断总结规律,深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理论,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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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指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报告,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日常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规划与控制,并帮助决策者作出各种专门决策的一个会计分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全文如下:
管理会计是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与财务会计并列的、着重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一个企业会计分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管理会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阶段国内的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工作已经不能与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相适应。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要求将管理会计理论建设作为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的重点;财政部在2014年初专门下达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管理会计面向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渗透到企业组织的各个部门和层面,为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业务计划、过程控制、业绩评价等管理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科学方法,着力推进管理会计改革,可见我国对于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本文基于国内对于管理会计需求的迫切性,从其内涵出发,通过对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深入探究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管理会计”一词于1952年伦敦世界会计师联合会上正式提出,这标志着管理会计的正式形成。在管理会计的不断发展中,对其定义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同。美国会计学会(AAA)管理会计委员会于1958年将管理会计定义为“运用适当的技术与概念来处理某个主体的历史的与预期的经济数据,帮助管理当局制定符合合理的经济目标的计划,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明智的决策”。这是对管理会计的首次明确定义。
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于1958年发布了首个管理会计公告(SMA),将管理会计定义为“确认、计量、积累、分析、提供、解释、沟通管理者在规划、考核与控制组织以及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责任中所使用的财务信息的过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于1988年将管理会计定义为“是对管理当局所应用的信息(财务的和经营的)进行鉴定、计量、积累、分析、处理、解释和传输的过程”。英国特许管理师协会(CIMA)于2005年将管理会计定义为“运用会计和财务管理的相关原则,用以创造、保护、增加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营利及非营利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价值”。
经过几十年来管理会计领域的巨大发展,管理会计目标由“交易和合规”为导向向“战略合作伙伴”转变,为适应这一变化,IMA于2008年提出了管理会计的新定义,即管理会计是一种深度参与管理决策、制定计划与绩效管理系统、提供财务报告与控制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帮助管理者制定并实施组织战略的职业。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引进管理会计,国内学者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在吸收了西方观点的基础上与国内经济现状相结合,体现了管理会计的本土化。李天民(1992)认为,管理会计是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利用财务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计算、对比和分析,使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各责任单位和整个企业的日常和未来经济活动进行规划、控制、评价和考核,并帮助企业管理部门做出最优决策的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孟焰(1997)指出,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孙茂竹(2002)对管理会计本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管理会计从属性上看属于管理学中会计学科的边缘学科,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潘飞(2010)认为管理会计是会计与管理的直接结合,它是利用财务会计及其他信息资料,采用一系列现代化管理的专门方法(其中包括会计、统计、数学等方法),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编制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控制、考核和业绩评价。
从上述国内外关于管理会计的定义来看,绝大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会计是一系列专门的技术和方法,或者是一种信息系统。在本质上,这两者是相通的,即通过管理会计的技术和方法,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从而形成信息系统。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本文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管理会计的内涵。首先,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思想,即用会计思维来解决管理问题。不管是价值导向、数据量化还是成本效益的分析,都属于会计思维的具体体现。
其次,管理会计是一整套科学管理体系的汇总。企业的日常管理,面临各个层面、各个等级的问题,这需要管理会计提供相应的方法或工具进行解决。这些方法或工具,应当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形成一整套体系,保障企业的发展战略。最后,管理会计的熟练应用是一种素质和能力的体现。管理会计的使用者需要具有将业务问题与财务问题相融合的能力,通过管理会计工具的运用,解决企业现实问题。
在会计的整套体系中,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两个重要的领域,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联系。管理会计作为企业的管理系统,是管理者对企业进行预测、决策的工具,侧重于服务企业内部使用者,为管理决策服务。财务会计起源于两权分离,反映了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下,经营者对经营成果的列报和反映,更加侧重于对外部投资者的反馈。
我国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发展现状要明显优于管理会计,通过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分析,对其差异进行归纳研究,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管理会计的实质。本文着重针对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工作重点、约束依据、时间跨度等十个方面进行比较(具体见表1)。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管理会计相对于财务会计有诸多方面的不同。究其原因,既跟两者本质的内涵相关,又受各自发展的外部客观环境的制约。
1.从两者本质的内涵来看,管理会计是一种决策、控制工具,它以实现组织最优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对财务等各个方面资源的利用,强化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实现对经营成果的预测、规划、决策以及控制。而财务会计则主要针对已经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以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定期向外界传递企业或者组织的会计信息,外部信息使用者需要自己对企业或者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决策分析。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实施路径是截然不同的。
2.从两者发展的外部客观环境来看,管理会计在国内引入时间较短,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理论方面,具体表现为管理会计的内容、本质、职能以及对象等方面;在实践方面,并没有以管理会计应用理论为指导进行大规模的实施,在管理会计人才建设以及信息化方面仍然属于起步阶段。而对于财务会计而言,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都有比较完善的体系和外部客观环境。国内的学者对于会计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财务会计或者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同时,财务会计在企业当中广泛应用,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促进了两者的良性发展。
由此可见,管理会计理论建设在国内的发展仍属于基础阶段,不管是在管理会计基础理论、管理会计基本结构,还是管理会计应用理论和人才建设理论都远远没有达到市场的要求。国内管理会计理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其在现实当中的实施应用。
完善系统学科的建设首先要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认为管理会计理论包括了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管理会计基本结构、管理会计应用理论以及管理会计人才建设理论等各个方面。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在科学决策与内部管理控制中越来越迫切需要管理会计的支持;并且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状态与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有一定的相关性,管理会计的应用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管理控制水平有显著的强化作用。因此,管理会计自从引入我国之后,国内学者通过将管理会计与中国现实相结合,其理论与方法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例如,管理会计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发挥,以及其预测功能、决策分析和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应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是,我国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大多数还是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对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探讨。同时,管理会计对实践应用的指导更是不足,并未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理论体系,管理会计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管理会计的研究现状而言,可以归结为两个方向:一种是关注管理会计在企业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管理会计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上市公司中的应用经验,从而总结实践经验以论证理论的正确性;另一种是基于欧美国家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欧美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引入,形成自己的系统评价,并以此对国内企业的实践过程进行应用指导。
总体而言,管理会计在中国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国内学者的研究层次主要集中在第二个方向,即通过对欧美管理会计理论的引入进行研究,但国内学者一直从事翻译文献或者介绍类的规范性研究,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管理会计理论框架、理论模型或者实践工具,即没有形成自身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即使对于管理会计实践应用的具体研究,也仅限于案例分析或特定行业、企业的试点研究,管理会计理论发展缺少外部客观环境的促进。正是因为我国管理会计现阶段研究的局限性,导致了我国管理会计并没有形成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不能对管理会计实践提供指导。
(二)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
财务会计具有完整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进行格式规范,把财务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我国自2007年开始对上市公司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进行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范以及约束,为财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合规性依据。但是,由于管理会计自身学科的边缘性特征,在国际范围内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具体到国内,管理会计仅仅是为内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的工具,因此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会计规范体系,这就使得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从而使管理会计学科建设严重滞后于财务会计。
(三)管理会计学术研究薄弱
会计理论本应该包括财务会计理论与管理会计理论两大分支,两者共同作用,构成会计理论体系。但是由于管理会计引入时间较短,管理会计国际分歧,学科边缘性特征以及企业实践的不重视等原因所导致的国内学者对管理会计研究相对较少,在国内会计领域的期刊中,绝大部分被财务会计占据。孟焰(1999)指出,管理会计学术研究兴趣不高,在过去的八年,《会计研究》学术论文中,绝大部分是关于财务会计领域,占到85%,而管理会计只占1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对管理会计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整个学术界的重心并没有向管理会计靠拢,从而使得管理会计的学术研究水平极其薄弱。
(四)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脱节
正如上述所言,由于我国管理会计自身体系建设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宏观基础层面上对于管理会计理论的简单引入,并不能与我国国情良好衔接,缺乏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针对性。管理会计基本理论中对于其职能和对象研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中外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企业文化特征的不同,管理会计职能和对象呈现很大的差异。
另外,国外管理会计应用理论中的管理会计工具不下十几种(其中包括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全面预算管理、客户盈利能力管理、供应链管理、价值链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全面质量管理等),通过国外的实践验证,管理会计工具的实际应用对企业价值的提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我国管理会计工具在实践中并没有大规模的应用。当然,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与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管理会计工具的应用也是与特定的市场情景相适应,西方国家的经济背景与中国有很大的差别,直接引用西方的管理会计理论与工具,并不能很好地与国内企业实际相结合,管理会计理论对国内企业的实践指导作用不够显著、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状是不争的事实。
(一)建立符合中国特殊国情的管理会计体系
中国的经济背景、文化环境、政治制度等外部客观环境与西方国家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管理会计中国化”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与国内现实情境的结合。相关学者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要加强对于理论的深入探讨并开展典型案例研究,在引入西方管理会计理论框架和理论体系时,应该把中国的具体国情考虑进去,增强管理会计运用的可操作性,并且要不断检验管理会计应用理论的指导作用,创立属于自己完整的管理会计体系。管理会计体系是包括了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管理会计基本结构、管理会计应用理论以及管理会计人才建设理论等各个方面的综合体系,建设管理会计体系,要注意厘清管理会计相关功能上述要素。
(二)建立服务于管理会计的统一规范
从前文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可以看出,管理会计的实际应用,不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约束,提供的会计信息、内部报告也不具有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与管理会计相关的准则的缺失和不健全。虽然管理会计侧重于服务企业内部使用者,但是管理会计要想作为一门专业学科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必须基于上层建立统一的规范体系。因此,要围绕管理会计理论框架,国家财政部门应该建立与其相关的一整套体系,规范企业管理会计的应用流程,使管理会计的实施标准化。在管理会计的实施上,将合规性作为管理会计实施的首要依据,统一管理会计准则指导规范,建立行业内统一的标准规范。同时,也应注意到,管理会计准则体系要注重与财务会计相关准则的协调性、一致性,保证管理会计在实践中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科研院校机构的系统整合
科研院校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是理论研究的主体和带头人,要整合科研院校优势,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同时,加大科技投入,鼓励科研院校、国家会计学院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在系统整合、理论研究、研究开发管理会计课程和案例、宣传推广管理会计理论和先进做法等方面发挥综合示范作用。推动改进现代会计科研成果评价方法,切实加强管理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另外,充分发挥会计团体在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具体推动作用,及时宣传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我国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管理会计理论在实践中的检验
管理会计以整合企业信息、驱动经济价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它必须通过企业实际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管理会计人员通过设计以及评估企业流程,执行和监控企业内部控制,监控、反映、报告和预测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依据。在建立自身完善的管理会计体系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实践,及时总结管理会计的实践经验,适用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适应能力,推动管理会计的应用。尤其是在管理会计应用理论方面,应该加大管理会计应用范围和执行力度,对多样性的管理会计工具实施方法进行分类细化,使企业能够选择最优方案,以便真正落实管理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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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不少以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在某些局部地区由于高度污染,当地人们的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这种做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相违背,所以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进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与其存在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而我国针对这些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并就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简单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出现了森林生态功能大幅退化、草原退化、沙漠化加剧、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泊断流、生物多样性下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较严重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在不同时期制订了不同的环境保护政策。
我国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项规定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序幕。在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订了到2000年的战略目标,并开始编制环境保护计划:控制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进一步恶化,改善部分重点城市水域和农、林、牧、渔区的环境质量,建立一批城乡环境保护试点和示范工程,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储备,为后十年全面开展环境建设打好基础。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我国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争取到2010年基本改变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状况,完善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
经过了几十年不懈的研究和探索,我国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产业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2.1 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分别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担和强化管理环境。
为了防止对我国环境产生进一步的影响,特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我国的发展计划及社会发展之中,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在环境管理政策上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
污染者负担事实上是明确了污染者的责任,即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它可以对生产能力和工艺较为落后的企业实施淘汰。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化管理环境,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都有建设工程所在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2 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许多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环境经济政策的内容,如征收排污费等,它是运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对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同时,为了对环境质量进行彻底的改善,国家还将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结合到一起,制订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规则,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予以贷款,对有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企业和产品予以积极支持和放宽政策的照顾。
2.3 环境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为环境保护专门规定了一些环境技术政策。如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技术的资金投入和研究。在“十五”期间,我国还先后组织了一系列的关于环境技术政策的重点攻关项目,对环保技术进行了重点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为我国科学技术环保之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 环境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从加入到WTO后,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也随之与国际接轨,而且在产业政策方面也积极向国际标准看齐,开始将环境保护产业列入到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之中,并建立了严格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加强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产业制定部门在制定计划时要把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要求列为重点,努力调整产业结构,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
3.1 公众对环保政策的参与度不够
由于我国在颁布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是依赖政府来对环保政策和措施进行执行,并且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来实施的。很多社会公众并不了解环保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流程,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参与程度不高,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积极地去调动社会公众的环保积极性。
3.2 环境保护政策的体制还不完善
执法不严、目标不明确、执行力不够,这些都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政策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管理体制上的“多头”现象,致使环境保护政策体制管理效率的低下,且地方保护主义、贪污、挪用等现象的频发也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颁布与实施。
3.3 环境保护政策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目前来看,我国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力度。有效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的改进和落实工作。而不仅仅是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来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通过加大资金的投入,提升自己的主导地位,带动社会各方面做好环境保护。
3.4 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足
现阶段,虽然我国制订了众多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地位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对污染企业的惩戒和规范力度不够,不能对污染者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不能从根源上堵住污染源头。
3.5 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帮扶力度不够
许多企业在产生污染后并不愿意进行环境治理,原因是进行环境治理会对他们的企业生产带来影响,如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对污染企业给予一些政策上和技术上的帮扶,必然能够提高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这样环境保护政策就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
在我国的经济逐渐开始引领全球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的发展开始对整个社会和经济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我国在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困难重重,这些都给未来环境保护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带来了阻碍。因此,我们应该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便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能够更有效地实施,使我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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